18618129896
010-67659210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 Import License)是指由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这种许可证通常不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而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

  适用范围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录应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目前包括的货物有:

  植物油、烟草、煤等

  汽车、飞机、移动通讯产品等

  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

  申请条件

  企业资质: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进口合同: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口合同。

  国营贸易资格:申请人已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适用于原油、成品油进口申请)。

  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下载登记表:先到商务部的网站上下载登记表,填写好后盖上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再加上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盖公章去所在的省份商务厅提交申请。商务部官网上也有具体办事程序和所需资料。外企和内资企业要求有一点小区别。

  注意事项

  部分货物需要特定的申请条件,例如进口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需要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口烟草设备需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计划等。

  对于“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同一份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如需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免领情形

  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法律责任

  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