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遇到问题如何解决
日期:2019-09-25 17:07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614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进出口代理是现在比较火的方式,而
进出口代理业务也是会出现各种诈骗等问题,那么遇到这中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怎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诈骗者之所以选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因为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有时间差。通过承兑,便能拿到提单,获得货权。一旦将提单交给委托人,自由处分权此时已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不妨采用如下对策:
1、外贸公司接受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
2、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
3、必须将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减少风险;
4、尽可能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掌握主动权的条款;
5、如发现进口货物有严重问题(如纯属废物,无任何价值),应立即采取司法救济手段,设法阻止银行对外付款(如能掌握诈骗的确切证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某外贸公司与一工厂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根据该工厂提供的条件,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电缆线。在出口合同签订后,外商如期开来了即期信用证。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协助解决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金。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可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安排生产,虽经外贸公司再三催促,但直至交货期,工厂也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赔,而工厂此时已关门歇业,隐含的打包贷款最终也由外贸公司偿还。
怎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因为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元任何关系;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委托人的原因),也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如案例中所述的那样,因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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