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号院
安富大厦511室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公告就“两步申报”的内容、试点海关范围和试点海关条件予以明确。自2019年8月24日起实施。
整合优化提前申报、汇总纳税等通关便利措施,这样的“两步申报”你得知道
02
关于进口玻利维亚咖啡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与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进口玻利维亚咖啡豆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的玻利维亚咖啡豆输华。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03
关于允许进口塔吉克斯坦柠檬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粮食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柠檬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塔吉克斯坦柠檬进口。现将进口塔吉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
04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斯洛伐克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明确相关卫生防疫措施。自2019年8月6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05
关于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印度辣椒粕进口。现将《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9日起实施。
06
关于开展2019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公告附件。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自2019年8月12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2019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0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3号
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支持我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高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方便中转旅客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海关总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本公告就“国际通程航班”定义、业务办理、通关流程、机场管理、航空运输企业管理和特殊情况处理等相关监管事宜予以明确。自2019年8月12日起实施。
0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4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红辣椒应符合《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红辣椒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8月13日起实施。
0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5号
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肉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8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9年8月15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牛肉(税则号列: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的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72411吨,超过2019年实际可进口的触发数量。自2019年8月17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上述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自2019年8月17日起实施。
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肉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附件1的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修订》将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37号
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塞尔维亚境内近期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尔维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明确相关卫生防疫措施。自2019年8月28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1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38号
关于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缅甸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明确相关卫生防疫措施。自2019年8月28日起实施。
1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9号
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进口保税交割铁矿石期货业务发展,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要求及相关事项。自2019年8月27日起实施。
1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0号
关于进口越南山竹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山竹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8月27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山竹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3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