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号院
安富大厦511室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其中27号公告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8号公告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两项政策均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28号公告为临时管制,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关于27号公告和28号公告,我们
值得关注的内容有哪些?
27号公告管制物项的范围是什么?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2、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3、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4、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5、PS技术说明
“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1号)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28号公告管制物项范围是什么?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01、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
(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3R类、3B类或4类激光产品;
2.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1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大于等于263.89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22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52.78瓦(W);
3.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1M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大于等于339.03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19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67.81瓦(W)。
(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现有管制指标”指的是《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0号)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1号)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达到这两类指标的无人机出口应当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许可。
02、重要性原则
在临时管制期间,对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如需出口,企业需要向哪些部门提供
哪些材料?
一、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特别提醒-
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