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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首次申报须知

日期:2023-11-01 15:25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706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许多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税时都不知从何下手,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讲解一下有关出口退税首次申报时的注意事项及准备工作等。

  一、申报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

  1. 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办理了退免税备案;

  2. 出口的货物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且属于退税产品,非免税或征税产品;

  3. 出口的货物已报关离境并已结关,且有报关单的相关电子信息;

  4. 已在财务上做了销售;

  5. 已完成收汇;

  6. 出口单证须齐全。

  二、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实地核查

  新企业申报首笔出口退税时,主管退税机关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与函调。核查内容如下:

  1. 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其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2. 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相匹配;

  3. 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具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

  4. 企业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5. 出口货物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单证备案。

  三、实地核查的“容缺办理”原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或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

  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未超过100万、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未超过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未超过100万元的,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1.适用“容缺办理”原则的几种情形

  (1)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2)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2.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1)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

  (2)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

  (3)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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